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02號
CYDV,114,司繼,102,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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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謝欣成地政士即余吳水蓮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余吳水蓮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所支出必要
費用酌定為新臺幣52,471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余吳水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選任為被繼承人余吳水蓮之遺產管
理人,並已執行與遺產相關之管理事項,即申請遺產稅財產
參考清單、陳報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辦理遺產管理人註
記登記、聲請公示催告、承受共有物分割訴訟、辦理抵押權
塗銷,及嗣將聲請強制執行遺產,拍賣後將拍賣分配餘額辦
理提存等執行職務事宜;茲為確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管理費
用之償還,並於遺產中受償,而有聲請核定之必要等語,並
提出相關文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余吳水蓮之遺產管理人一節,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本院審酌本件遺
產管理人所執行之職務內容除有辦理例行管理事務外,此有
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嗣將聲請強制執行遺產;
茲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
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
之合理報酬等,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及墊付管理
必要費用共計新臺幣52,471元,應屬適當,爰依其聲請核定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報酬及費用,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 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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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