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龔書都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偏鄉兒童教育基金會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偏鄉兒童教育基金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
後章程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
者,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次按捐助章程
變更之擬議,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
行之;董事會之特別決議為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
者,從其規定,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2項第1款、第1項第2款
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偏鄉兒童教育基金會
(下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114年7月19日第
1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通過變更組織章程,因該財團法人之組
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
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之規定,
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該財團法人組織章程如附件新舊
條文對照表修正後章程條文欄所示之內容,業據提出嘉義縣
政府114年8月7日府教終字第1140209754號函、第1屆第4次
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新舊組織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
、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陳述意見稱:「變更後之本件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6
條規定『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至十一人組成,…。本會置監
事一人至三人,…。』,形式上合於上開法律規定,惟因董事
及監事人數均非定額,舉例言之,如選聘董事5或6人,監事
2或3人,則有違前揭『監察人之名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
一』之規定」等語,有該署回函為證。聲請人就上開意見表
示略以:本會目前董事會成員人數符合董事人數為單數,且
監察人不得逾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之規定,嗣後如有董事名額
增加,亦將嚴守董事人數為單數,且監察人之名額不得逾董
事名額三分之一之限制,以符合法定要件。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