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82號
CYDV,114,司拍,182,2025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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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張耀文


相 對 人 鍾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鍾愛幸於民國(下同)113年5月6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雙方約定清償
期為113年8月5日,相對人鍾愛幸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向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詎
屆至清償期,相對人等不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1,100,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約書、借據(兼作借款契約)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
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82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溪口鄉 疊溪 1104 104.11 全部 002 嘉義縣 溪口鄉 疊溪 1105 122.96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82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屋頂 突 出物 合 計 001 252 嘉義縣○○鄉○○村○○○00號 嘉義縣○○鄉○○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128.48 104.93 12.59 246.00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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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