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魏淑華
相 對 人 石幸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再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之
土地、雲林縣○○鎮○○段000○號之建物,惟查該土地、建物係
坐落於雲林縣,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在卷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應由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
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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