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60號
CYDV,114,司拍,160,20251007,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陳慧儒


相 對 人 翁俊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8年
11月17日向原債權人陳文香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元
,並開立本票1紙作為擔保,相對人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普通抵押權,且經登記在案。嗣原債權
陳文香於112年7月14日將上開抵押權及抵押債權讓與聲請
人,並已依法為變更登記。詎相對人屆至清償期仍不依約履
行,尚欠本金350,000元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
更契約書、本票、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土地登記謄本
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60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車店 423-9 50.00 全部 002 嘉義市 車店 423-13 13.00 14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60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 門牌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單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 一 層 合 計 001 4290 嘉義市○○街00號 嘉義市○○段00000地號 住家用,木構造,1層 39.41 39.41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