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53號
CYDV,114,司拍,153,2025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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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陳安語


相 對 人 林煜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煜慶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4年5月3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林煜慶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0元,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為114年5月3日。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10,000,000元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
4年9月9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
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5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何庄 629 500.00 全部 002 嘉義市 何庄 629-2 500.00 全部 003 嘉義市 何庄 629-3 623.05 全部 004 嘉義市 何庄   629-4     221.14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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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