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林德昇律師即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5年4月7日。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
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
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
;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
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單獨所有土
地尚有27筆,部分為市場內私設道路,部分為他人合法建物
占用,尚待設法出售,本件勢必難於原延展期間內完結清算
事宜,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及查閱本院107年度
司字第10號等民事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
然聲請人仍應積極進行清算程序,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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