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郭建志即永裕鐵鍊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永裕鐵鍊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115年3月5日。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
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財團法人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
定有明文。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
;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
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永裕鐵鍊有限公司因與諸多債權人之債
權仍有爭議現繫屬法院審理中,致尚未能完成債權人清冊,
又聲請人已關廠歇業,需將廠房內生產機具及庫存等清空及
拆屋還地,故本件勢必難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請求展
延清算完結期限。
三、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之理由及相關文件,及查閱本
院114年度司司字第6號民事案卷,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
之聲請。然聲請人仍應積極進行清算程序,以符限期完結清
算之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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