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燕龍
債 務 人 黃蔡春霞
債 務 人 黃偉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黃蔡春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266,200
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75%
計算之利息,與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35元整,債權
人如對債務人黃蔡春霞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
偉洲負給付之責。
㈡債務人黃蔡春霞應向債權人給付6,115,592元,及自114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75%計算之利息,與自11
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365元整,債權人如對債務人黃蔡春
霞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偉洲負給付之責。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異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