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33號
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莊美玲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8日所發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係於民國(下同)114年9月8日核發,
並按異議人即債務人之戶籍地,亦即異議人即債務人所提民
事聲明異議狀上記載之地址「嘉義縣○里○鄉○○村○○00號」送
達,本件支付命令已於同年9月12日送達上開地址,此有送
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又本件經計算20日之異議不變期間及2
日之在途期間,應計至同年10月7日。因異議人即債務人遲
至同年10月13日始提出異議,此有異議人即債務人所提民事
異議狀上本院嘉義簡易庭收文章可證,其提出異議顯已逾期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異議人即債務人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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