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4年度,17號
CYDV,114,勞訴,17,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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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張書豪
陳儀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峰言太陽電子遊戲場業

訴訟代理人 楊啓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12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補陳報下列事項:
一、補提出被證一刑事告訴狀的全部內容;並應說明原告二人於
民國114年4月5日是竊取太陽電子遊戲場內的何種物品?
二、被告是於何時通知原告二人終止勞動契約?以何種方式通知
原告二人終止勞動契約?當時有無向原告二人說明終止勞動
契約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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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