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
原 告 張書豪
陳儀昭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峰言即太陽電子遊戲場業
訴訟代理人 楊啓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12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補陳報下列事項:
一、補提出被證一刑事告訴狀的全部內容;並應說明原告二人於
民國114年4月5日是竊取太陽電子遊戲場內的何種物品?
二、被告是於何時通知原告二人終止勞動契約?以何種方式通知
原告二人終止勞動契約?當時有無向原告二人說明終止勞動
契約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