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33號
CYDV,114,勞補,33,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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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3號
原 告 蔡崇璜
邱啟彰
上二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銘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素真
○ ○ ○○○○○○○○○○

法定代理人 王傑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
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主觀訴之合併,如各原
告一起起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無明
文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之規定。況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
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並無不利情形(最
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裁定參照)。準此,普通共同訴訟
之原告因財產權事件起訴者,係將數訴合併於一訴,其標的金額
或價額應合併計算,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費率徵收
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八項分別請求被告銘正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給付原告蔡崇璜積欠之每月工資及平日加班費差額、國
定假日加班費與特休未休工資補償新臺幣(下同)57,218元,並
提繳11,324元至其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給付原告邱啟彰積欠之每月工資及平日加班費差額、國定假日加
班費與特休未休工資補償230,159元,並提繳11,324元至其勞動
勞工保險局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以及請求被告府城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蔡崇璜積欠之每月工資及平日加班費差額
、國定假日加班費與特休未休工資補償246,765元,並提繳10,66
8元至其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給付原告
邱啟彰積欠之每月工資及平日加班費差額、國定假日加班費與特
休未休工資補償235,367元,並提繳55,018元至其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857,84
3元(計算式:57,218元+11,324元+230,159元+11,324元+246,76
5元+10,668元+235,367元+55,018),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
0元,然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3,793元(計算式:11,380元×1/3=3,793元,元以下4捨5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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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