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4年度,12號
CYDV,114,亡,12,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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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郭鍾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郭清雄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郭清雄(男,民國○○○年○月○日生,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住所:嘉義縣○○鄉○○村○
鄰○○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
,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述時日以前,
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郭清雄(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所:嘉義縣○○鄉○○村
0鄰○○00○0號)為聲請人之配偶,相對人於113年7月25日為
處理凱米颱風登陸後所致之災害,於同日上午駕駛車號00-0
000號自小貨車至台3線282公里處附近砍除倒塌樹木,惟相
對人外出後,完全失聯,迄今已逾1年,於同年7月26日經嘉
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番路分駐所列為協尋人口登記在案,失
蹤人郭清雄失蹤迄今已逾1年。為此,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
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
,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
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對失
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失蹤人應於期間
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
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再者,法院准
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失縱人及知失蹤人之生死
者陳報失蹤人之生存,將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
及其他適當處所,定失縱人及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之期間
,自揭示之日起,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如滿百歲,則陳報
期間,應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又法院認為必要時,
得於公告之揭示外,並命聲請人將該公告內容登載於公報或
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及
第156條第3項、第130條第4、5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及失蹤人郭清雄已於113年7月
26日停保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前述分駐所受(處)理案件
名單、戶籍謄本、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13年11月4日收據
切結書(載列:失蹤人郭清雄因11307凱米颱風災害受難失蹤
迄今生死不明等情)、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氣象組2024年
凱米颱風氣象與衝擊分析災害防救電子報影本等件為證,而
關於失蹤人郭清雄經前述分駐所於113年7月26日受理失蹤協
尋案,迄今尚無尋獲紀錄等情,亦有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
114年9月19日嘉中警一字第1140017764號函暨所附失蹤人口
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受理調查筆錄附卷可佐(本院卷第8
7至95頁),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
中心2024年凱米颱風氣象與衝擊分析資料之災害防救電子報
、失蹤人之入出境、在監在押紀錄、勞保及健保等資料,均
查無失蹤人之資料,此有失蹤人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
與就保查詢資料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法院在
監在押簡列表等件在卷為憑(本院卷第27至77頁),核與聲請
人前述事實相符;又失蹤人遭遇颱風之特別災難,失蹤已滿
1年,依前揭民法第8條第3項之規定,對其為宣告死亡之公
示催告。
四、本院既准對於失蹤人郭清雄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者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併此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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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