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月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高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72,117元【計算式:3,000,000元-127
,883元=2,872,1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79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