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權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50號
CYDV,113,訴,750,2025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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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宏愈兼蔡茗庄之承受訴訟人

鄭如秀蔡茗庄之承受訴訟人

蔡和蓁蔡茗庄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4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命其返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
因屬財產權涉訟,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
益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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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