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解除建築套繪管制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06號
CYDV,113,訴,306,202510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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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原 告 郭瑞慶

被 告 郭瀛洲
郭銘村
郭昭益

郭順傑
郭信宏
楊香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協同解除建築套繪管制等事件,因原告起
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起訴聲明泛稱:㈠被告就嘉義市政府核發62-743號建造
執照,63-1569號、68-1768號使用執照,應向嘉義市政府
請使用執照之變更並解除原告所有坐落嘉義市○○段00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套繪管制。㈡被告就嘉義市政府
核發62-743號建造執照;63-1569號、68-1768號使用執照之
建築基地偕同原告共同向嘉義市政府申請辦理核發坐落嘉義
市○○段000地號、同段447-4地號土地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
證明等語。
二、但,前開62-743號建造執照,已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
失其效力,原告前開有關此建造執照之請求,顯無權利保護
之必要。再者,有關63-1569號、68-1768號使用執照部分,
原告未敘明何被告應就何使用執照向嘉義市政府聲請使用執
照之變更並解除原告所有坐落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之
套繪管制、協同原告申請辦理核發法定空地證明;且構成原
告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妨害者,乃因原告所有系爭土地
前開二件使用執照套繪為法定空地,與嘉義市○○段000地號
、同段447-4地號土地被套繪為前開二使用執照建築基地(
含法定空地)無關,前開㈡訴之聲明訴請被告就其等所有(
共有)之上揭土地申請辦理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法律上顯無理
由。
三、原告應就上開一項㈠、㈡訴之聲明事項,依上開二項之說明,
提出補正後記載正確、完備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
提出繕本,以利寄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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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