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7號
CYDV,113,家繼訴,7,2025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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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陳明發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被 告 陳永長


陳阿雙

陳美雲

陳素

陳惠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附表一:被繼承人陳國材部分;編
號6: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權利比例,全、2288
平方公尺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被繼承人陳國村
分;編號6: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權利比例
,全、2288平方公尺部分」。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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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