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陳明發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被 告 陳永長
陳阿雙
陳美雲
陳素眞
陳惠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附表一:被繼承人陳國材部分;編
號6: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權利比例,全、2288
平方公尺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被繼承人陳國村部
分;編號6: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權利比例
,全、2288平方公尺部分」。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