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835號
CYDM,114,附民,835,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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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35號
原 告 林淑美
被 告 李睿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0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林淑美對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03號,被告李睿紳詐欺
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陳昱廷                   法 官 楊博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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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