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35號
原 告 林淑美
被 告 李睿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0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林淑美對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03號,被告李睿紳詐欺
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陳昱廷 法 官 楊博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