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813號
CYDM,114,附民,813,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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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13號
原 告 許丹
被 告 賴世祥
列被告因114年度金訴字第1127號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蔡尚傑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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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