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99號
CYDM,114,附民,799,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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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99號
原 告 趙秀菁

被 告 陳嘉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易字第5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後,原告據以
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嗣經本院審理後就刑事案件
為無罪諭知,本應駁回原告之訴,惟因原告請求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民事庭,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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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