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99號
原 告 趙秀菁
被 告 陳嘉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易字第5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後,原告據以
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嗣經本院審理後就刑事案件
為無罪諭知,本應駁回原告之訴,惟因原告請求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民事庭,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