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764號
CYDM,114,附民,764,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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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64號
原 告 喻友德
被 告 張雅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6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喻友德對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964號,被告張雅婷
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
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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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