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324號
CYDM,114,金訴,324,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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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24號
114年度金訴字第6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逸鈞




賴冠廷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434、2435號)及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2875、4201、437
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A05A06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未扣案A05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叁佰元、A06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壹萬陸仟伍佰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各追徵其等價額。
  犯 罪 事 實
一、A05A06於民國113年間,加入真實姓名不詳,Telegram通
訊軟體(下稱飛機)暱稱「川普」、「鯤鵬」、「LM2.0」
之成年人,及其他成年詐欺集團成員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
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
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判決有罪,不在本件起訴
範圍),擔任車手之角色,其等一同負責前往領取人頭帳戶
之提款卡後,持提款卡提領遭詐騙之被害人匯款至金融帳戶
內之款項,其等即與「川普」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不
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
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各別犯意聯絡,A05、A
06依「川普」指示,由其中一人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另一人
,先至嘉義市○○路0000號空軍一號貨運站領取如附表二「被
害人匯入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後,由詐欺集團成
員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A01、A02、A03、A04、王
怡婷王士軒、趙得妤、李得志、陳亦寧、李禕媛、周忠陽
、王伶綺、曾○筠(96年生,真實姓名詳卷)、黃嘉欣、詹
智雅、簡辰亘陳宇鑫,使其等陷於錯誤,匯款至如附表二
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A05A06其中一人駕駛自用小客車
搭載另一人前往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地點提領款項後,二人
將所提領之款項攜至「川普」指定之地點置放,由其他詐欺
集團成員前往收取,以此方式隱匿A01、A02、A03、A04、王
怡婷王士軒、趙得妤、李得志、陳亦寧、李禕媛、周忠陽
、王伶綺、曾○筠、黃嘉欣、詹智雅、簡辰亘陳宇鑫遭詐
騙而匯入之款項去向(A01、A02、A03、A04、王怡婷、王士
軒、趙得妤、李得志、陳亦寧、李禕媛、周忠陽、王伶綺、
曾○筠、黃嘉欣、詹智雅、簡辰亘陳宇鑫匯款金額、匯入
帳戶、A05A06提領款項之時間、金額及提領之人等,均詳
如附表二所示),A05因此獲有共新臺幣(下同)8,300元之
報酬、A06因此獲有共1萬6,500元之報酬。
二、案經A01、A02、A03、A04訴請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
王怡婷王士軒、趙得妤、李得志、陳亦寧、李禕媛、周忠
陽、王伶綺、曾○筠、黃嘉欣、詹智雅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
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A05A06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
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
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A05A06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見嘉竹警偵字第1140001988號卷,下稱警988號卷,第3-7
、13-18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140701867號卷,下稱警867號
卷,第1-6、9-14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140701252號卷,下
稱警252號卷,第1-6頁;114年度偵字第2434號卷第43-44、
57-61頁;114年度偵字第2875號卷第27-29頁;114年度偵字
第4201號卷第29-33頁;114年度偵字第4373號卷第53-57頁
;114年度金訴字第324號卷,下稱金訴324號卷,第110、11
6、130-131頁)。
(二)告訴人A01、A02、A03、A04、王怡婷、陳亦寧、王士軒、李
禕媛、周忠陽、王伶綺、趙得妤、李得志、曾○筠、黃嘉欣
、詹智雅、被害人簡辰亘陳宇鑫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98
8號卷第37-42頁;嘉竹警偵字第1140001986號卷,下稱警98
6號卷,第39-41、73-74頁;警867號卷第17-21、22-23頁;
警252號卷第11-12、20-21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140701117
號卷,下稱警117號卷,第6-35頁;114年度金訴字第656號
卷,下稱金訴656號卷,第43-44;55-56頁)。
(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警988號卷第9-11、21-24頁;警
867號卷第26-31頁;警117號卷第36-37頁)。
(四)告訴人報案及提供之資料:
 ⒈告訴人A01、A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
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臉書
貼文、轉帳明細(見警988號卷第45-58頁)。
 ⒉告訴人王怡婷: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見警867號卷第47-48、50-56頁)。
 ⒊告訴人陳亦寧: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明
細、LINE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見警711號卷第54-56、67頁
;金訴656號卷第59頁)。
 ⒋告訴人A0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見警986號卷第45-59、62、
68-69頁)。
 ⒌告訴人A0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見警986號卷第77-82頁)。
 ⒍告訴人王士軒: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見警117號卷第53、65、97頁)。
 ⒎告訴人李禕媛: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見警711號卷第57、69-72、98頁)。
 ⒏告訴人周忠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711號卷第58、99頁)

 ⒐告訴人王伶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見警711號卷第59、73-76、100頁)。
 ⒑告訴人趙得妤: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
帳明細(見警252號卷第15-19頁)。
 ⒒告訴人李得志: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見
警252號卷第22-35頁)。
 ⒓被害人簡辰亘: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見警711號卷第60、77-78、101-102頁)。
 ⒔告訴人曾○筠: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訊軟體
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見警711號卷第61、79-87、103頁)。
 ⒕告訴人黃嘉欣: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通話記錄截圖(見警711號卷
第62、89-90、104頁;金訴656號卷第47頁)。
 ⒖告訴人詹智雅: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轉
帳明細(見警711號卷第63、91-93、105頁)。
 ⒗被害人陳宇鑫: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見警711號卷第64、94-96、106-107頁)。
(五)人頭帳戶交易明細:
 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表(見警988號卷第26頁)。
 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警986號卷第26頁)。
 ⒊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個資
、交易明細(見警867號卷第45-46頁;警252號卷第35-36頁
;警117號卷第48頁)。
 ⒋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個
資、交易明細(見警252號卷第37-38頁)。
 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見警117號卷第49頁)。
 ⒍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警117號卷第50
頁)。
 ⒎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見警117號卷第52頁)
(六)詐騙帳戶提款熱點表、監視器翻拍照片、提領照片、偵辦車
A06於113年12月提領一覽表嘉義市○○○○○○○○○000○00○○○
○○○○○○○○○○○○○○○○○○○○○路○○○○○○○○○000號卷第25、29-35頁
;警986號卷第25、27-37頁;警867號卷第32-33、37-44頁
;警252號卷第9、39-41頁;警117號卷第38-47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A05A06就如附表二編號2、9、10所為,均係犯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
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
段之洗錢罪;就如附表二編號1、3、4、5、6、7、8、11、1
2、13、14、15、16所為,則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後段之洗錢罪:
 ⒈起訴意旨認被告二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經比較
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即現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後段較有利被告二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
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然洗錢防制法係於1
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被告二
人係在洗錢防制法修正公布即施行後之113年12月間為本件
犯行,故即應適用現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無需為新舊法比較適用。
 ⒉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二人如附表二編號2、9、10(即追加起
訴書附表編號1、8、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
罪,並未論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
,尚有誤會,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已當庭告知被告所犯法條,見金訴324號卷第115頁)。
 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二人就如附表編號3、6、7、8、11、12
、13、14、15、16(即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6、7、4
、9、10、11、12、13)部分,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嫌,然如附表編
號3、6、7、8、11、12、13、14、15、16所示之告訴人、被
害人係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交友軟體、社群等私訊
方式聯絡其等進而施以詐術而受騙,並非因詐欺集團成員利
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故難認有該款之適用。
 ⒋被告二人與「川普」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本件犯行,彼此
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⒌被告二人就如附表二編號1詐騙告訴人A01、A02及洗錢部分,
雖同時詐騙告訴人A01、A02及隱匿所詐騙之犯罪所得,然僅
侵害單一財產法益及隱匿單一犯罪所得,均應論以單純一罪

 ⒍被告二人就如附表二編號13部分,所詐騙之對象即告訴人曾○
筠為96年生,此經告訴人曾○筠於警詢時陳述在卷(見警117
號卷第25頁),告訴人曾○筠於案發時為尚未滿18歲之少年
,然尚無證據證明被告二人對於告訴人曾○筠當時為未滿18
歲之少年有所預見,故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⒎被告二人就附表二編號2、9、10部分,係以一行為犯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
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
罪處斷;就如附表二編號1、3、4、5、6、7、8、11、12、1
3、14、15、16部分,係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⒏被告所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3罪、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13罪,時間明顯可分,且侵害不同告訴人、被
害人之財產法益,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予分別論罪科
刑。
(二)爰審酌被告二人年輕卻均不思正途獲取財物,為獲取報酬而
二人一同駕車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再持提款卡提領告訴人
、被害人遭詐騙所匯入帳戶之款項後,交給其他詐欺集團成
員,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為本件犯行之犯罪動機、手段及
分工,所詐得、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金額,告訴人、被
害人所受之損害,被告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尚未賠償告訴
人、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亦未與其等達成和解,暨被告A05
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被
告從事服務業,入監執行前與女友(即現在之妻子)、小孩
同住;被告A06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從事洗車
、車體美容工作,與母親、妹妹同住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
均具體求處各罪判處有期徒刑2、3年,稍嫌過重,分別量處
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本院考量被告二人除本件外,另有多
件擔任車手案件經法院判刑,及於其他法院審理中,故本院
即不就本件之16次犯行定應執行刑,留待日後與其他案件合
併定其應執行刑。
四、沒收:
(一)犯罪所得:被告A05A06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被告A05
報酬是提領款項之1%,被告A06報酬為提領款項之2%,會先
將報酬從提領款項中抽取出來,再將剩餘款項丟包給其他詐
欺集團成員收取,如果早上領完錢會丟一次包,晚上領完丟
一次包,最多當天拆兩次丟包,如果換算後報酬不到百位數
之部分會湊足百位數(見金訴324號卷第110頁),於本院審
理時供稱在113年12月3日那天,凌晨提領的部分會連同中午
12點多提領的款項一起丟包,下午提領的款項再另外丟包(
見金訴324號卷第131頁),則被告二人本次犯行之犯罪所得
計算方式如附表三所示,共計被告A05之報酬為8,300元、被
A06之報酬為1萬6,500元,該款項均未扣案,亦未發還告
訴人、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
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
3項規定各追徵其等價額。
(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然被告二人為本件犯行所洗錢之款項即其等提領之款項
如附表二所示,並未扣案,其中8,300元為被告A05之犯罪所
得、1萬6,500元屬被告A06之犯罪所得,經本院諭知沒收及
追徵價額,已如前述;其餘之款項被告二人已上繳上手,已
非屬於被告二人,如仍就此諭知沒收或追徵價額,對被告二
人而言實屬過苛,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為
沒收及追徵價額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 領域內之人犯之。
前項加重其刑,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之。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1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犯第1項之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洗錢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1項之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並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A05A06提領日期 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 1 1 A01、A02 113年12月2日 A05A06均犯三人以上共同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2 王怡婷 113年12月2日 A05A06均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3 3 陳亦寧 113年12月3日 A05A06均犯三人以上共同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4 A03 113年12月3日 A05A06均犯三人以上共同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5 A04 113年12月3日 A05A06均犯三人以上共同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6 王士軒 113年12月3日 A05A06均犯三人以上共同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7 李禕媛 113年12月3日 A05A06均犯三人以上共同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8 周忠陽 113年12月3日 A05A06均犯三人以上共同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9 王伶綺 113年12月3日 A05A06均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0 10 趙得妤 113年12月3日 A05A06均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11 11 李得志 113年12月3日 A05A06均犯三人以上共同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2 12 簡辰亘 113年12月22日 A05A06均犯三人以上共同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13 曾○筠 113年12月22日 A05A06均犯三人以上共同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14 黃嘉欣 113年12月22日 A05A06均犯三人以上共同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15 詹智雅 113年12月22日 A05A06均犯三人以上共同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16 陳宇鑫 113年12月22日 A05A06均犯三人以上共同取財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編號(起訴書、追加起訴書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 被害人匯款金額 被害人匯入帳戶 提領之人、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1 (起訴書編號1) A01、A02 (提告) 於113年12月2日13時8分許起,先以Messenger暱稱「賴偉豪」聯繫A01,佯稱要向其購買商品,並傳送不實之黑貓宅急便網址供其填寫資料,再佯裝黑貓宅急便客服人員、專員,佯稱A01要匯款才能實名認證,A01告知母親A02由其接洽後,再向A02佯稱要匯款至指定之帳戶云云。 113年12月2日15時6分 4萬9,985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A05 ⒉113年12月2日15時17分、18分、18分 ⒊嘉義縣○○鄉○○路000號7-11梅北門市 ⒋2萬元、2萬元、1萬元 2 (追加起訴書編號1) 王怡婷 (提告) 於113年11月30日14時許前某時,以網際網路於Instagram(下稱IG)對公眾散布可進行抽獎之不實廣告,王怡婷依廣告內容點擊連結後,再以IG、Line私訊王怡婷,佯稱王怡婷抽中現金,王怡婷需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以進行金融認證云云。 113年12月2日17時8分 4萬9,989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⒈A05 ⒉113年12月2日17時19分、21分、22分、23分 ⒊嘉義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興嘉分行 ⒋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 113年12月2日17時19分 4萬9,988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9,989元) 3 (追加起訴書編號5) 陳亦寧(提告) 於113年12月2日16時許起,以Messenger私訊陳亦寧,佯稱要向其購買商品,並傳送不實之台灣宅配通網路賣場平臺網址供其填寫資料,再佯裝網站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專員,佯稱陳亦寧金融認證未通過,需匯款至指定之帳戶進行處理云云。 113年12月3日0時2分 9萬9,983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A06 ⒉113年12月3日0時10分、11分 ⒊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玉山郵局 ⒋6萬元、4萬元 113年12月3日0時3分 9萬9,986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A06 ⒉113年12月3日0時12、12分 ⒊嘉義玉山郵局 ⒋6萬元、4萬元 4 (起訴書編號2) A03(提告) 以IG私訊A03,佯裝舉辦抽獎活動,並提供活動網址,嗣佯稱A03抽中貳獎,A03需提供之姓名、帳號進行確認,再以Line與A03聯絡,佯裝為金管會人員,佯稱A03需匯款至指定之帳戶以進行第三方認證或是做為稅金、手續費,才能領取獎金云云。 113年12月3日12時15分 9萬9,999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A06 ⒉113年12月3日12時30分、32分、32分、33分、34分、35分、36分 ⒊嘉義縣○○鄉○○路000號全家超商梅山公園店 ⒋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 5 (起訴書編號3) A04(提告) 於113年12月3日11時36分許,以Line聯絡A04,佯裝為其友人于瑄,欲向其借款,請其匯款至指定之帳戶云云。 113年12月3日12時32分 3萬元 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追加起訴書編號2) 王士軒(提告) 於113年12月3日10時23分許起,以Messenger私訊王士軒,佯稱要向其購買二手魚缸,再佯裝LALAMOVE客服人員、線上專員,佯稱王士軒非其會員,故無法直接匯款給其,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轉帳以認證云云。 113年12月3日14時25分 4萬9,261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⒈A06 ⒉113年12月3日14時39分、40分 ⒊第一銀行興嘉分行 ⒋3萬元、1萬9,000元 7 (追加起訴書編號6) 李禕媛(提告) 以IG私訊李禕媛,佯裝舉辦賣場抽獎活動,並提供活動網址,嗣佯稱李禕媛抽中現金,再佯裝活動客服人員、祥輝支付客服人員、金管會專員高文宏,佯稱為防堵詐欺及確保中獎者權益,李禕媛需提供銀行帳號並匯款至指定之帳戶以確認係其本人使用之帳戶云云。 113年12月3日14時36分 4萬9,987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A06 ⒉113年12月3日15時0分、1分、2分 ⒊嘉義市○區○○路000號家樂福超市嘉義仁愛店 ⒋5萬元、5萬元、1萬元 113年12月3日14時38分 2萬9,027元 8 (追加起訴書編號7) 周忠陽(提告) 於113年12月2日23時48分許起,以Messenger、Line私訊周忠陽,佯稱要向其購買鍵盤,並傳送不實之7-11賣貨便網址供其填寫資料創建賣場,再佯裝賣貨便客服人員、台新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周忠陽需匯款至指定之帳戶以進行驗證作業云云。 113年12月3日14時39分 1萬元3,000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9 (追加起訴書編號8) 王伶綺(提告) 於113年12月1日14時許前某時,以網際網路於Instagram(下稱IG)對公眾散布可進行抽獎之不實貼文,王伶綺依廣告內容點擊連結後,再以IG、Line私訊王伶綺,佯稱王伶綺抽中現金,再佯裝翔輝支付官方客服、簽帳卡處理中心、林海洋,佯稱王伶綺需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云云。 113年12月3日14時41分 1萬8,015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2月3日15時9分 2萬2,985元 ⒈A06 ⒉113年12月3日15時11分、11分 ⒊嘉義市○區○○○路00號興業路郵局 ⒋2萬元、3,000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 10 (追加起訴書編號3) 趙得妤(提告) 於113年12月3日13時43分前某時,以暱稱「Hong Yingqi」利用網際網路,於臉書網路社群對公眾張貼佯稱販售演唱會門票之貼文,待趙得妤觀看貼文後私訊聯絡購買時,要求趙得妤匯款至指定之帳戶云云。 113年12月3日14時54分 5,000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⒈A06 ⒉113年12月3日15時12分 ⒊興業路郵局 ⒋1萬3,000元 11 (追加起訴書編號4) 李得志(提告) 於113年12月3日14時8分許起,以Messenger私訊李得志,佯稱要向其購買公仔,並傳送不實之黑貓宅急便網址供其填寫資料,再佯裝網站客服人員及京城銀行客服專員,佯稱李得志需匯款至指定之帳戶以符合相關託運條款及客戶驗證云云。 113年12月3日15時2分 9,989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12 (追加起訴書編號9) 簡辰亘 於113年12月22日16時許起,以Messenger私訊簡辰亘,佯稱要向其購買韓國團體專輯,並傳送不實之7-11賣貨便網址供其填寫資料創建賣場,再佯裝賣貨便客服人員、郵局專員,佯稱簡辰亘需匯款至指定之帳戶以進行金流驗證云云。 113年12月22日17時47分(起訴書誤載為14時47分) 2萬9,989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A06 ⒉113年12月22日17時57分 ⒊嘉義市○區○○路00巷00號經國新城K棟樓 ⒋3萬元 13 (追加起訴書編號10) 曾○筠(提告) 於113年12月22日17時47分前某時起,以Messenger、Line私訊曾○筠,佯稱要向其購買書籍,並要其提供好賣+賣場連結,嗣再佯裝好賣+客服人員、專員,佯稱曾○筠需依指示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並匯至指定之帳戶以進行線上簽署稅務條例云云。 113年12月22日14時47分 2萬9,985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A06 ⒉113年12月22日17時58分 ⒊經國新城K棟樓 ⒋3萬元 14 (追加起訴書編號11) 黃嘉欣(提告) 於113年12月22日16時38分許起,接續以電話、Line聯絡黃嘉欣,佯裝東南旅行社人員、國泰世華信用卡工作人員,因東南旅行社系統遭入侵,信用卡遭誤刷,黃嘉欣需依指示進行帳戶操作,以進行驗證進而取消信用卡消費云云。 113年12月22日17時58分 9,988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A06 ⒉113年12月22日18時2分、3分、4分 ⒊經國新城K棟樓 ⒋3萬元、3萬元、1萬6,000元 113年12月22日18時1分 9,989元 113年12月22日18時2分 9,986元 15 (追加起訴書編號12) 詹智雅(提告) 於113年12月22日11時22分許起,以IG私訊詹智雅,佯稱詹智雅中獎,並提供扭蛋抽獎網站網址,嗣佯稱詹智雅抽中現金,再佯裝瑞豐支付客服人員、銀行客服人員楊賢,佯稱詹智雅需匯款至指定之帳戶以進行認證云云。 113年12月22日17時59分 4萬6,011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 16 (追加起訴書編號13) 陳宇鑫 於113年12月22日17時9分許起,以DECARD匿名交流平台私訊陳宇鑫,佯稱要向其購買電腦鍵盤,並要陳宇鑫其開賣貨便賣場供其下單;嗣佯稱陳宇鑫銀行帳戶認證未完成,並佯裝賣貨便客服人員、客服專員林家明,以Line對陳宇鑫佯稱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進行認證云云。 113年12月22日18時13分 1萬75元 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A06 ⒉113年12月22日18時16分 ⒊嘉義市○區○○路000號1樓 ⒋1萬元(不含5元手續費) 附表三、A05A06報酬計算:
編號 提領日期 提領金額總數 提領總數金額×1%(A05) 調整後之A05報酬(不滿百位數補足為百位數) 提領總數金額×2%(A06) 調整後之A06報酬(不滿百位數補足為百位數) 1 113年12月2日 2萬元+2萬元+1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15萬元 1,500元 1,500元 3,000元 3,000元 2 113年12月3日凌晨至12時36分止 6萬元+4萬元+6萬元+4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32萬9,000元 3,290元 3,300元 6,580元 6,600元 3 113年12月3日下午 3萬元+1萬9,000元+5萬元+5萬元+1萬元+2萬元+3,000元+1萬3,000元=19萬5,000元 1,950元 2,000元 3,900元 3,900元 4 113年12月22日 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6,000元+1萬元=14萬6,000元 1,460元 1,500元 2,920元 3,000元 總計 8,300元 1萬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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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