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1217號
CYDM,114,金訴,1217,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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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士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4908、6309號),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魏士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之「張嘉佑、劉金鴻」均更正為「
張○○、劉經鴻」,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①113年9月22日14
時25分許轉帳1萬6,000元②」應予刪除,如附表2編號3之「
大直」更正為「大寮」,證據欄補充「被告魏士宏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
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魏士宏起訴書如附表1編號1、4、5、附表2編號3之4次
所為,均係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
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如附表1編號2、3、6、7
、附表2編號1、2之6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㈡起訴書如附表2編號3所示部分,原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惟經檢
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
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
罪(已當庭告知所犯法條),本院自無庸再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起訴書如附表1編號2、3、附表2編號2所示之告訴人,因遭詐
欺在密接之時間,先後匯款至指定帳戶,及被告多次提領同
一告訴人、被害人之詐欺款項,侵害其等財產法益之行為舉
動難以分割,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就其遭詐騙款項,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各論
以接續犯一罪。
 ㈤被告所犯上揭2罪名,行為均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
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其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
欺取財罪、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㈥被告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共
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4罪、3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6罪,共計1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㈦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因同時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情形,
所犯4罪,爰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
規定加重其刑。
 ㈧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前段:「犯詐欺犯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
所得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雖均有自白加重
詐欺取財之犯行,惟其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是其並無上開
減刑規定之適用。
 ㈨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金錢,加入詐欺集團,交由其他詐
欺集團成員實行詐欺,擔任車手提領詐欺犯罪所得款項,危
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詐欺之金額,告訴人、被
害人所受之損害,所取得之報酬,及犯後於警詢、偵查及本
院均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被害人和解,暨自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為計程車司機,與女友同住等一切
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雖檢察官對被告所犯各罪求
處有期徒刑2年,然本院綜合被告犯行之一切情狀,認對其
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已足收懲儆之效,檢察官具體求刑之
刑度範圍尚屬過重,應併敘明。並考量被告尚有數罪併罰之
另案,而有與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可能,本件爰不定其應
執行之刑。
三、沒收
 ㈠未扣案之新臺幣6千元,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並經其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㈡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本件告訴人、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被告已交由其他詐
欺集團成員所取得,並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
成員間仍具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是就本件詐欺集團洗
錢財物部分,如對被告諭知沒收及追徵,顯有過苛之虞,爰
不另為沒收及追徵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德人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千惠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1。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 領域內之人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行 (起訴書附表) 所犯罪名、所處之刑 1 附表1編號1、4、5 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附表2編號3 2 附表1編號2、3、6、7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附表2編號1、2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908號                   114年度偵字第6309號  被   告 魏士宏 
        吳暉盛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士宏自民國113年9月中旬某日,透過「小默」介紹,加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 農夫山水」、「包你發」、「自來水」及暱稱「小默」等至 少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 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違反組 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部分,業經本署以113年度偵字第13159 號、114年度偵字第773號、第1219號提起公訴,非本案起訴 範圍),以每日報酬新臺幣(下同)4000元至5000元不等之 代價擔任取款車手。魏士宏隨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於附表1各編號所示時間,對劉洸翰、吳依珊、蘇 卉玟、梁軍佑、許景耀、張彤、殷輊翰等7人,施以附表1各 編號所示之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轉帳附表1各編號所示 金額至所示之帳戶。再由魏士宏於附表1所示提領時間、地 點,將提領欄所示之金額領出,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上游成 員,藉此隱匿犯罪所得去向。嗣劉洸翰等7人發現受騙後報 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上情。二、魏士宏吳暉盛分別於113年10月間某日、113年9月至10月 間某日,透過「王莆程」、「小默」介紹,加入由林立勳、 張嘉佑、劉金鴻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飛機暱稱「Rex」等3人 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 欺犯罪組織集團(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如前述),由魏士 宏擔任面交車手之工作,並約定魏士宏收取款項當日可收取 3,000元至5,000元不等之報酬;吳暉盛則擔任「收水」角色 ,負責向車手收款並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並約定吳暉盛每次 向車手取得款項,亦可收取收款金額之百分之1作為報酬。 魏士宏吳暉盛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於附表2各編號所示時間,對鐘芷芳、李永隆林佳蓉等3人 ,施以附表2各編號所示之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轉帳附 表2各編號所示金額至所示之帳戶。再由魏士宏於附表2所示 提領時間、地點,將提領欄所示之金額領出,轉交予吳暉盛 ,吳暉盛復依「Rex」指示,將上開取得之贓款,放置在雲 林縣○○市○○路○段000巷00○0號旁之停車場內某不詳車牌號碼 之車輛後輪上,轉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以此方式造成 金流斷點,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嗣鐘芷芳、李 永隆、林佳蓉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三、案經劉洸翰、蘇卉玟、梁軍佑、許景耀、張彤、殷輊翰訴由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鐘芷芳、李永隆林佳蓉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魏士宏吳暉盛之自白:坦承犯罪事實全部。 (二)被害人吳依珊及告訴人劉洸翰、蘇卉玟、梁軍佑、許景耀 、張彤、殷輊翰、鐘芷芳、李永隆林佳蓉之指訴:犯罪 事實全部。
(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等及被害人遭詐騙交付上開款項之事 實。
(四)如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監視器翻拍照片及 提款照片:被告提領上開詐騙款項之事實。
(五)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3159號、114年度偵字第773號、第121 9號起訴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18號刑事 判決:被告魏士宏前因參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提領「不同 」被害人遭詐款項部分,業經提起公訴,經法院判決有罪 。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魏士宏犯罪事實一之附表1編號2、3、6、7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附表1編號1、4 、5號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款,三人以 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犯詐欺取財罪嫌、詐欺犯罪危 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共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之洗錢罪嫌。被告魏士宏雖未直接對附表1各編號所示被害 人、告訴人施以詐術,然其既實行收取詐欺款項轉出指定帳 戶之構成要件行為,堪認其對集團成員彼此間可能係透過分 工合作、互相支援以完成詐欺取財等犯罪行為一節有所預見



,是被告魏士宏與本案「農夫山水」、「包你發」、「自來 水」及暱稱「小默」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具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魏士宏以一行為 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論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三 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共犯詐欺 取財罪。
(二)核被告魏士宏吳暉盛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 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2人與「王莆程」、「小 默」、林立勳、張嘉佑、劉金鴻及「Rex」等人,有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被告2人就所參與犯罪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 負責,請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2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名,均屬想像競合犯,請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名 。又被告2人所犯上開罪嫌間,犯意均各別,均請分論併罰 。
(三)被告魏士宏吳暉盛就上開犯嫌,行為均互殊,犯意均各別 ,均請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請依同法第3項追徵其價額。(五)請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年,竟不思以勞力獲取報酬,竟加入 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工作,參與詐騙被害人,衡酌被告 坦承犯行,然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彌補犯罪所生之危害 等一切情狀,請量處被告魏士宏2年有期徒刑、被告吳暉盛2 年6月有期徒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周欣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佳陞附表1: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術 轉帳時間、 金額(新台幣)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新台幣) 提領地點 備註 1 劉洸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暱稱「林淑奕」刊登租屋訊息,吸引告訴人劉洸翰於113年9月21日21時30分許瀏覽後與之聯繫,復以LINE暱稱「小糯米」向告訴人劉洸翰佯稱:先付訂金即可優先看房云云。 ①113年9月22日14時25分許轉帳1萬6,000元 ②113年9月22日16時26分許轉帳2萬7,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9月22日16時37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9月22日16時38分許提領2000元 嘉義縣○○鄉○○村○○○○00○00號統一超商上龍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6309號 2 吳依珊 (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2日16時12分許起,接續以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帳號「old.channel_twshop」、LINE暱稱「快捷金融網」、「李澤楷」向被害人吳依珊佯稱其有中獎,惟其提供之帳戶無法使用,須依指示轉帳、寄出卡片以驗證云云。 ①113年9月22日16時39分許轉帳4萬6,870元 ②113年9月22日16時41分許轉帳1萬9,057元 ③113年9月22日16時46分許轉帳4萬9,985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9月22日16時44分許提領2萬5元(含手續費) ②113年9月22日16時45分許提領2萬5元(含手續費) ③113年9月22日16時46分許提領2萬5元(含手續費) ④113年9月22日16時46分許提領5,005元(含手續費) ⑤113年9月22日16時49分許提領2萬5元(含手續費) ⑥113年9月22日16時49分許提領2萬5元(含手續費) ⑦113年9月22日16時51分許提領1萬5元(含手續費) 嘉義縣○○鄉○○村○○○○00○00號統一超商上龍門市 3 蘇卉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1日11時28分許起,接續以IG帳號「egyptfennec」、LINE暱稱「快捷金融網」、「李小姐」,向告訴人蘇卉玟佯稱其有中獎,惟須依指示轉帳完成金融整合云云。 ①113年9月22日16時58分許轉帳4萬7,077元 ②113年9月22日17時0分許轉帳9,987元 ③113年9月22日17時1分許轉帳9,917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9月22日17時5分許提領2萬5元(含手續費) ②113年9月22日17時5分許提領2萬5元(含手續費) ③113年9月22日17時6分許提領2萬5元(含手續費) ④113年9月22日17時7分許提領6,005元(含手續費) 嘉義縣○○鄉○○村○○路000號統一超商水頭門市 4 梁軍佑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刊登租屋訊息,吸引告訴人梁軍佑於113年9月22日16時46分許瀏覽後與之聯繫,繼而加入LINE暱稱「Emily」,即向告訴人梁軍佑謊稱須先付訂金,嗣告訴人梁軍佑繳納訂金後復佯稱該屋已出租,須提供帳戶退款,惟帳戶異常無法收款,須依指示進行驗證云云。 113年9月22日16時46分許轉帳2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9月22日17時9分許提領2萬元 ②113年9月22日17時10分許提領2萬元 ③113年9月22日17時11分許提領2萬元 ④113年9月22日17時12分許提領6,000元 嘉義縣○○鄉○○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水上福德門市 5 許景耀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暱稱「Mong Chen」刊登販售劉德華演唱會門票資訊,吸引告訴人許景耀於113年9月21日23時許瀏覽後與之聯繫,隨後告訴人許景耀因故取消,對方表示將會退款云云。 113年9月22日17時0分許轉帳1萬6,000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張彤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4日13時1分許起,接續以IG暱稱「陳華庭」、LINE暱稱「緣分」聯繫告訴人張彤,謊稱可與其簽約合作,惟須先付費後始能合作云云。 113年9月22日17時5分許轉帳3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殷輊翰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1日某時許,以IG帳號「fanpage_kostory_shoptw」向告訴人殷輊翰謊稱其有中獎,並提供虛設之抽獎網頁,惟該帳戶內須有保證金3萬元始能領取大獎云云。 113年9月22日17時19分許轉帳2萬9,99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9月22日17時28分許提領2萬5元(含手續費) ②113年9月22日17時29分許提領2萬5元(含手續費) 嘉義縣○○鄉○○○路000○00號OK便利商店嘉義水上店
附表2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術 轉帳時間、 金額(新台幣) 轉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新台幣) 提領地點 備註 1 鐘芷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日16時50分許,藉由告訴人鐘芷芳刊登販售寵物推車之機會,接續以臉書之Messenger、LINE暱稱「陳雅惠」聯繫告訴人鐘芷芳表示有意購買其商品,需要經由宅配通進行交易,惟須操作轉帳進行實名制認證云云。 113年11月3日 11時16分許轉帳2萬9,999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3日11時21分許提領3萬元 嘉義縣○○鎮○○街00○0號大林郵局 114年度偵字第4908號 2 李永隆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3日9時50分許,藉由告訴人李永隆刊登販售擠乳器之機會,以臉書之Messenger聯繫告訴人李永隆表示有意購買其商品,需要經由宅配通進行交易,惟須先進行帳戶驗證云云。 ①113年11月3日11時30分許轉帳9萬9,989元 ②113年11月3日11時31分許轉帳1萬1,18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3年11月3日11時32分許提領6萬元 ②113年11月3日11時33分許提領5萬1,000元 嘉義縣○○鎮○○街00○0號大林郵局 3 林佳蓉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社團「大直優質租屋網」刊登租屋訊息,吸引告訴人林佳蓉113年10月6日10時許瀏覽後與之聯繫,即以LINE ID「fei5466」向告訴人林佳蓉佯稱須先付訂金始能看屋云云。 113年11月3日12時3分許轉帳5,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11月3日12時11分許轉帳5,000元 嘉義縣○○鎮○○街00○0號大林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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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