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毓森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2751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徐毓森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共2罪,各處
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500元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徐毓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
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如附表所
示之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不知情之李泓哲所申設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內
,因而詐欺取財得手,並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
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被告徐毓森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證人李泓哲於警詢中之證述、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
月21日函及所附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與李泓哲之對
話紀錄截圖,及如附表證據欄所載之證據。繳款?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刑
法第11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5條前段、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證據 1 林宏霖 被告先於113年12月20日晚間8時42分許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昱豪」帳號向不知情之李泓哲聯繫購買線上遊戲「吞食天地2」之遊戲虛擬寶物,再以ID「asdf0000000」帳號(暱稱「雞爺」)於113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社群網站DISCORD公開刊登佯以出售「吞食天地2」遊戲虛擬寶物之訊息,致林宏霖瀏覽後陷於錯誤,聯繫被告購買遊戲虛擬寶物,並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不知情之李泓哲則依約將被告所購買之遊戲虛擬寶物轉與被告。 於113年12月20日晚間8時42分許,轉帳3,500元至本案帳戶 林宏霖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7-18、28、52頁背面-54頁) 2 李佳展 被告先於113年12月22日上午10時12分前之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昱豪」帳號向不知情之李泓哲聯繫購買線上遊戲「吞食天地2」之遊戲虛擬寶物,再以ID「jojZ0000000000」(暱稱「皮丘」)帳號於113年12月22日上午10時12分許,在社群軟體DISCORD社團公開刊登出售「吞食天地2」遊戲虛擬寶物之訊息,致李佳展瀏覽後陷於錯誤,聯繫被告購買遊戲虛擬寶物,並依指示轉帳右列金額至本案帳戶,不知情之李泓哲則依約將被告所購買之遊戲虛擬寶物轉與被告。 於113年12月22日上午10時27分許,轉帳3,000元至本案帳戶 李佳展於警詢之證述、對話紀錄截圖、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截圖、交易明細(警卷第16、28、42-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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