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字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軍偵字第50號、114年度軍偵緝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字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字賢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蔡尚傑 法 官 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