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71號
CYDM,114,聲保,71,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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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穎政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穎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穎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分別判刑確定,嗣入監接續執行有期徒刑8年1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
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院,爰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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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