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84號
CYDM,114,聲,884,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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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明鎮




具 保 人 郭淑惠


上列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字第2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郭淑惠因受刑人馮明鎮犯加重詐欺等
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
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
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該
條沒入保證金之適用,係以被告(包括受刑人)已逃匿為必
要,若未能確定被告已逃匿,自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釋放;嗣
該案件起訴至本院後,受刑人陳明指定送達地址為「嘉義市
○區○○○街000號」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14年度金
訴字第316號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至8頁、第19頁)
。又聲請人以114年度執字第2613號案件執行時,係以「嘉
義縣○○鄉○○○00號」、「嘉義市○○路000巷000號」為受刑人
住居所,進行傳喚、拘提等情,亦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送達證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
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至17頁)。綜觀上情,受刑人既
已於本院審理時陳明指定送達地址,而聲請人卻漏未向其所
陳明之指定送達地址為送達、拘提,自不得逕予認定受刑人
已經逃匿,本案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尚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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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