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66號
CYDM,114,聲,86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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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罰執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將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
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
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
臺幣拾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黃文將因犯洗錢防制法、竊盜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七、宣告多數罰金者
,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53條
分別定有明文。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
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
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
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
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
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刑,既屬自由裁量
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
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前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刑(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
院為附表一、二之各罪中,最終事實審判決日期最後者(即
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且附表一
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一編號1)於民國1
13年8月7日判決確定前所犯,而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即為
該判決確定案件114年7月21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後認
為無誤,堪以認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編號
之罪,各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均核無不合。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行係洗錢防制法、竊盜
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
手段之異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之高低,暨衡以受刑人所犯
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及整體刑法目的,及受刑人於本
院寄送之陳述意見調查表中表示請從輕定刑(見本院卷第63
頁)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就附表一、二各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嘉宏附表一:受刑黃文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名 洗錢防制法 竊盜 宣告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5萬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7日至111年4月29日 113年6月17日 (犯罪事實一㈠部分)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479號等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33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8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201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4日 114年5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58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2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7日 114年7月21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706號 嘉義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206號 附表二受刑黃文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①罰金新臺幣6萬元 ②罰金新臺幣6萬元 ③罰金新臺幣4萬元 ④罰金新臺幣5萬5000元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一、㈡至㈤部分) 犯罪日期 ①113年11月23日 ②113年12月15日 ③113年12月18日 ④113年12月18日 (犯罪事實一、㈡至㈤部分)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233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201號 判決日期 114年5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4年度嘉簡字第2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7月21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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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