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822號
CYDM,114,聲,822,2025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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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厲展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3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厲展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厲展栩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法
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
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
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
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
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
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
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
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
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
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
,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
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
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
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
,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
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此有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
定、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一、四至七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二
、三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
上開七罪復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法院
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書等件在卷可稽
,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
求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七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爰審酌如附表編號一、六所示之罪及如附表編號二
、三、四所示之罪分別為過失傷害及毒品相關犯罪,其犯罪
型態、手段、所侵害之法益及不法內涵分別較為相近,然與
如附表編號五、七所示各罪屬不同犯罪類型、如附表所示各
罪之犯罪時間相去不遠等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之整體
非難評價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 一至五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六至七所示之罪,雖分別有如 附表備註欄所示前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情形,然依據上 開說明,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柯凱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附表:
編號 一 二 三 罪名 過失傷害 轉讓偽藥 轉讓偽藥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9月8日 112年9月13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29001號 112年度偵字第11682號等 112年度偵字第11682號等 最後 事實 審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3373號 113年度訴字第28號 113年度訴字第2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0日 113年3月19日 113年3月19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3373號 113年度訴字第28號 113年度訴字第28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5月6日 113年5月6日 備註 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7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編號 四 五 六 罪名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傷害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9月8日前某日至112年9月8日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0月9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11682號等 113年度偵字第1596號 112年度偵字第15372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28號 113年度簡字第235號 114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9日 113年11月5日 114年4月30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28號 113年度簡字第235號 114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 確定日期 113年5月6日 113年12月4日 114年6月10日 備註 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7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如附表編號六至七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    
編號 七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肇事逃逸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9日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15372號 最後 事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14年4月30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 確定日期 114年6月10日 備註 如附表編號六至七所示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4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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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