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安士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3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安士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安士元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
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
確定在案,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民
國114年3月14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
之法院復為本院,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情節
、行為次數、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所犯罪名及罪質異
同、加重效益,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
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前,迄未對於本件聲請陳述任何意見乙情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謹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附表:受刑人安士元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藥事法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7月間某日至112年10月12日 113年1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74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14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基原簡字第89號 114年度嘉原簡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23日 114年7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基原簡字第89號 114年度嘉原簡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14日 114年8月11日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987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助第446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33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