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14年度,387號
CYDM,114,朴簡,387,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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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簡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658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4年度易字第855號)
,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柏諭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柏諭知悉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18日晚
間7時許,在嘉義市西區友愛路歌神KTV包廂內向不詳成年女
子以新臺幣2萬元購得如附表所示物品而自斯時起持有。嗣
於同日晚間10時許,經警在嘉義市西區八德路與竹圍街口前
陳柏諭盤查並經其同意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柏諭自白。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㈢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扣案毒品拍攝照片。
 ㈣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
 ㈤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
形紀錄表。
 ㈥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書及純度鑑定報告
書。
三、論罪科刑
 ㈠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
,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
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
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
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提案第19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被告持有如附
表所示物品合併計算總純質淨重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之政策及毒品對人之身心危害
甚鉅,仍取得數量非微之第三級毒品而持有,足以助長毒品
流通影響社會秩序,殊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兼衡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農及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㈢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而屬違禁 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另包裝如附表所 示物品之包裝袋與其上所殘留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 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 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美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及備註 1 愷他命 4包 ❶檢出愷他命成分。 ❷合計純質淨重10.611公克 2 卡西酮咖啡包 27包 ❶檢出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❷合計純質淨重2.72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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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