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簡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坤保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39
9號),因被告就違反保護令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4年度易字
第672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坤保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命李坤
保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甲○○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坤保與甲○○前為同居男女朋友,彼此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條第2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李坤保前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20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93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
本案保護令),裁定命不得對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詎李
坤保於知悉本案保護令內容後之114年4月19日上午11時30分
許,在嘉義縣○○鄉○○路000巷00號某工地與甲○○男友丙○○發
生衝突並持木棍對其攻擊,甲○○於勸阻過程中,李坤保竟基
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手持棍棒毆打丙○○及甲○○,致丙○○受
有頭部外傷及臉擦傷與背挫擦傷之傷害【涉嫌傷害部分業據
丙○○撤回告訴,由本院另以114年度易字第672號為不受理判
決】;甲○○則因此受有右手挫擦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甲○
○告訴),李坤保以此方式對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違反本
案保護令。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李坤保就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警卷第1頁至第4頁、
偵卷第19頁至第23頁、本院易卷第31頁),核與甲○○指訴(警
卷第9頁至第11頁、偵卷第19頁至第23頁)與證人丙○○證述(
警卷第5頁至第8頁、偵卷第19頁至第23頁)內容相符,並有
丙○○之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
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警卷第15頁)、甲○○之天主教中華聖母
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
警卷第16頁)、本案保護令(警卷第17頁至第18頁)、嘉義縣
警察局竹崎分局復金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21頁)、
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番路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警卷第2
2頁)、丙○○傷勢照片(警卷第19頁至第20頁)可佐,本案事證
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
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甲○○曾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雖因故與
證人丙○○發生口角衝突致情緒高漲,然被告不思理性溝通解
決歧見,無法壓抑己身怒氣率而訴諸肢體暴力行為,更無視
本案保護令存在而為違反保護令行為,足見自我控制能力欠
佳,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達
成調解並履行損害賠償完畢,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已婚、育有3名成年子女,從事綁鋼筋散工,與家人同
住及其家庭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法 院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易卷第9頁至第10頁),其因一時 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履行賠 償完畢,告訴人亦表示願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被告經此科 刑教訓已足資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予以宣告緩刑2年,併依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8條第1項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為促使被 告記取違反保護令之違法性及確實理解家庭暴力本質與兼顧 告訴人權益,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第2款 規定,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命其禁止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 及騷擾行為。被告如違反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者,依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5項規定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依刑 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偵查起訴,檢察官陳昱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美珍附錄本案論罪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