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危害安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14年度,325號
CYDM,114,朴簡,325,2025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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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簡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淇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偵字第3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
騷擾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謂「跟蹤騷擾
」,參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以行為人對特
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該要件判斷
除以時間上之近接性為必要外,並應就其行為之樣態、緣由
、經過、時間等要素,是否持續反覆為斷,顯然立法者已預
定跟蹤騷擾行為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使得本罪之成立,本
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查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起至同
年、月24日間所為如附件附表所示之17次舉動,干擾告訴人
甲女生活之平靜安寧,侵害告訴人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
,因均侵害同一法益,自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犯意,反覆實
行跟蹤騷擾之構成要件一行為,而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又被告上開17次舉動中之複次恐嚇舉動,因犯意單一,於
緊密時間侵害同一法益,依社會通念難以分割,應論以接續
犯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爰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卷證審酌被告目前尚無犯罪科刑
確定之紀錄;於警詢時自陳大學畢業、無業、家境勉持;兼
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犯行持續時間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津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美足一、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㈠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㈡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 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
二、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㈠犯罪事實
  甲○○於民國113年8、9月間結識BN000-K114002(姓名年籍詳 卷,下稱甲女),並曾受雇於甲女。詎甲○○竟基於實行跟蹤 騷擾行為、恐嚇甲女之單一接續犯意,自同年10月9日起至2 4日止,多次以網際網路通訊軟體LINE持續傳送附表所示訊 息予甲女。甲女閱覽後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其安全且足以 影響其日常生活。
 ㈡證據:
  被告甲○○警詢之自白、證人甲女警詢之證詞、卷附LINE對話 紀錄。
 ㈢附表:
 ⒈你是要我做你老公的對吧(警卷【下同】65頁) ⒉因為這是你逼我對你第一次使用真暴力的行為(219頁) ⒊算了老婆晚安(238頁)
 ⒋看是拳武行還是給你爸送終都有可能(242頁) ⒌你還是我認定的老婆(246頁)
 ⒍不然我就算死我也會拉你一起死、不要我必須拿我岳父的存 亡來要求你該如何、或是直接撕破臉連你的小孩一起摧毀( 248頁)
 ⒎我願意用自己的人生填滿你(249頁)
 ⒏你惹毛我我可以搞到你不管哪都待不下(250頁) ⒐我讓你直接從深淵跳進煉獄(251頁)




 ⒑你是我的小公主、如果要我繼續叫你老婆可以、我知道我這 種個性一定是最忠誠的妻奴(253頁)
 ⒒我想跟你成為夫妻、我好希望你能在我身邊陪我(255頁) ⒓我的存在就是來幫你解決問題成為夫妻的、老婆從未給過我 你的心(257頁)
 ⒔我要的從頭到尾都是你的愛(261頁)
 ⒕直接讓你一家大小全面破壞也無所謂嗎(265頁) ⒖同時我要恢復你是我的小公主的承諾(270頁) ⒗我要在你懷裡剩下都不要(273頁)
 ⒘因為你是我的小公主(2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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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