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交簡字,114年度,407號
CYDM,114,朴交簡,407,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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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朴交簡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晋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速偵字第8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晋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
載證據欄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
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蘇晋賢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酒駕肇事對社會交通用
路人之危害甚大,業經媒體大肆播送,且政府宣傳酒後不得
駕車不遺餘力,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被告竟仍執意投機,
飲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顯心存僥倖,且無視法律之禁
令,並罔顧公眾之交通安全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法益
,所為應予非難;另參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等案件判決有罪確定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佐;再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其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9毫克、其酒後駕駛車輛幸未因發生
交通事故而造成他人傷亡或財損之結果;兼衡其智識程度及
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楊博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882號  被   告 蘇晋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蘇晋賢於民國114年10月5日22時許,在嘉義縣太保市某友人 住處飲用啤酒後,竟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翌(6)日0時30 分許,從嘉義市○區○○街000巷00號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114年10月6日0時40分許,駕車 行經嘉義市西區吳鳳南路與垂楊路口時為警攔查,發現其身 上酒味濃厚,遂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1時5分許,測得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9毫克,而查悉上情。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晋賢於警詢及偵查中坦白承認, 且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 保管車輛收據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駕駛人查詢資料 、蒐證照片及酒測照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檢察官 柯文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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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