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8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源育
紀品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758
號、114年度偵字第9364號、114年度偵字第9577號、114年度偵
字第9669號、114年度偵字第10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源育及紀品宸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因其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