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855號
CYDM,114,易,855,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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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8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65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柏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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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