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7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
第30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惟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萬5,90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陳建惟自民國111年8月8日起,在張益修所經營
址設嘉義巿西區高鐵大道888號群益食品行(下稱群益公司
)擔任貨物配送人員,負責送貨並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執行
業務之人。陳建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業務侵占
之接續犯意,將其為群益公司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侵占
入己。
二、證據名稱:被告陳建惟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
白、證人即告訴人張益修於偵查中之證述、全職員工僱傭合
約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客戶確認簽章明細、對帳單及銷
貨單。調解筆錄(賠償新臺幣10萬元)、電話紀錄。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客戶名稱 侵占時間 侵占金額 (新臺幣) 1 親咕Chin Gu韓式餐館 113年11月11日 6萬6,115元 2 旺橘早餐 113年11月22日 9,972元 3 生活空間 113年11月14日 1萬9,017元 4 早7晚午早午餐 113年11月15日 4,045元 5 早7晚午早午餐 113年11月19日 2,844元 6 早7晚午早午餐 113年11月22日 4,070元 7 朝琴城早餐 113年11月21日 8,068元 8 嘉義/鹿草看守所之合作社 113年11月5日 3,150元 9 白屋早午餐 113年11月22日 3,246元 10 白屋早午餐 113年11月26日 3,633元 11 陳媽咪飯糰 113年11月25日 3,535元 12 古早味飯糰 113年11月25日 406元 13 早安美滋味-東山 113年11月25日 1,356元 14 義竹美之堡 113年11月21日 4,064元 15 白河美芝城-三民店 113年11月21日 4,438元 16 四季廚房 113年11月26日 3,829元 17 跳跳早午餐 113年11月12日 4,920元 18 咕咕廚房 113年11月20日 1,043元 19 咔滋炸彈蔥油餅 113年11月21日 5,019元 20 阿根-新營店 113年11月25日 1,640元 21 Eat fun 小廚房 113年11月22日 3,425元 22 Eat fun 小廚房 113年11月20日 4,255元 23 Eat fun 小廚房 113年11月15日 3,815元 合計:16萬5,9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