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699號
CYDM,114,易,699,20251030,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17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3與告訴人即代號A000000000002號成
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之阿姨為男女朋友,告
訴人與其阿姨同住在嘉義縣OO鄉OO村(地址詳卷),被告亦
在該址居住,知悉告訴人會至其女友房間內更衣,竟基於攝
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3年11月8日7時41分許
、11日7時25分許、13日8時2分許、14日7時34分許、18日7
時34分許、20日7時51分許及26日7時50分許,趁告訴人進房
更衣前,將其手機架設在房間內並開啟錄影功能,而於113
年11月11日及13日錄得告訴人更換衣服之非公開活動及內褲
胸部等身體隱私部位畫面,其餘日期因告訴人未在鏡頭
圍內更衣而未得逞。嗣告訴人察覺有異,於113年11月26日
進房更衣時錄影蒐證後報警處理,經警得被告同意執行搜索
,扣得上開手機1支,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9
條之1第1項、第4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既遂、未遂罪嫌
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
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
1項、第4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既遂、未遂罪嫌。依同法
第319條之6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紙附卷可憑,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郁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