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秋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7534號),嗣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在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秋霖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
玖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共貳拾包(含包裝袋
貳拾只)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以下補充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
記載,如附件: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3至14行「20包」後補充:「(所含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共計30.449公克)」。
㈡證據補充:被告黃秋霖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見
本院卷第109、123頁)。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秋霖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
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共6次)、7月確定,嗣上開
7罪再與其他2罪(非檢察官主張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爰不
予記載)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
1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12年11月2日縮刑期滿,假
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刑案查註記錄表在卷可
憑(見偵卷第21至24、31頁)。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檢察官於起訴書內,已就被
告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為主張,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本院衡
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
執行完畢,又故意再犯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
克以上罪,足見其對於毒品相關犯行存在特別惡性,對於該
等犯罪所受刑罰反應力薄弱,如加重最低本刑,並不會造成
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結果,其人身自由
亦不會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意旨,實有對被告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最高法院110年度
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及最低本刑。又本案雖論以累犯,然參酌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併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不
於主文為累犯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 犯罪之禁令,仍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所為殊值非議;其所持有之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為 47.4公克、所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純質淨重共計30 .449公克(計算式:12.077公克+8.581公克+1.99公克+1.04 8公克+1.074公克+1.233公克+1.054公克+0.632公克+0.239 公克+0.514公克+0.26公克+0.186公克+0.186公克+0.262公 克+0.213公克+0.181公克+0.155公克+0.286公克+0.147公克 +0.131公克=30.499公克),數量不少;惟被告於警詢、偵 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再 衡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工作為做工、未婚、無 子女、與母親同住之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128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 編號1至20所示之物,經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20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微量 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毒品整體同視 ,一併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 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手機1支(Redmi手機),係供被告 購入本案毒品並持有而使用,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 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09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 告沒收。
㈢其餘扣案物品,因均與被告所為本案犯行無涉,爰不於本案 中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心嵐提起公訴,檢察官廖俊豪、吳咨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前毛重:17.692公克, 驗前淨重:17.186公克, 驗餘淨重:17.17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12.077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前毛重:13.535公克, 驗前淨重:12.787公克, 驗餘淨重:12.775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8.581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前毛重:2.961公克, 驗前淨重:2.714公克, 驗餘淨重:2.701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1.99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前毛重:1.771公克, 驗前淨重:1.518公克, 驗餘淨重:1.501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1.048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前毛重:1.754公克, 驗前淨重:1.523公克, 驗餘淨重:1.513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1.074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前毛重:1.76公克, 驗前淨重:1.524公克, 驗餘淨重:1.514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1.233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前毛重:1.769公克, 驗前淨重:1.512公克, 驗餘淨重:1.5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1.054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前毛重:1.094公克, 驗前淨重:0.812公克, 驗餘淨重:0.8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0.632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前毛重:0.525公克, 驗前淨重:0.299公克, 驗餘淨重:0.282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0.239公克。 10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前毛重:0.895公克, 驗前淨重:0.652公克, 驗餘淨重:0.641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0.514公克。 11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前毛重:0.594公克, 驗前淨重:0.348公克, 驗餘淨重:0.336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0.26公克。 12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前毛重:0.522公克, 驗前淨重:0.291公克, 驗餘淨重:0.28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0.186公克。 13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前毛重:0.5公克, 驗前淨重:0.268公克, 驗餘淨重:0.253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0.186公克。 14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前毛重:0.556公克, 驗前淨重:0.327公克, 驗餘淨重:0.316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0.262公克。 15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前毛重:0.53公克, 驗前淨重:0.278公克, 驗餘淨重:0.266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0.213公克。 16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前毛重:0.515公克, 驗前淨重:0.272公克, 驗餘淨重:0.26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0.181公克。 17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前毛重:0.384公克, 驗前淨重:0.176公克, 驗餘淨重:0.162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0.155公克。 18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前毛重:0.602公克, 驗前淨重:0.366公克, 驗餘淨重:0.355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0.286公克。 19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前毛重:0.409公克, 驗前淨重:0.19公克, 驗餘淨重:0.18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0.147公克。 20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 1包 驗前毛重:0.377公克, 驗前淨重:0.166公克, 驗餘淨重:0.154公克, 驗前純質淨重:0.131公克。 21 FM2 3顆 22 毒品吸食器 1組 23 電子磅秤 1台 24 分裝袋 1批 25 行動電話 1支 廠牌:Redmi, 門號:0000000000,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26 行動電話 1支 廠牌:Iphone, IMEI:000000000000000。 27 行動電話 1支 廠牌:realme,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7534號 被 告 黃秋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秋霖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 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判6次,另就轉讓禁藥部 分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上開各罪定應執行刑4年2月確定, 甫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滿未經 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黃秋霖詎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 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 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在 網路遊戲星城Online上,與暱稱「司馬K」約定以新臺幣1至 2萬元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淨重47.4公克,以超商店到店方式 交貨,黃秋霖並於113年6月28日上午0時30分許,在嘉義縣○ ○鄉○○村000號全家蒜頭門市取貨而持有之。嗣經警偵辦毒品 案件,經黃秋霖同意,在其位於嘉義縣○○鄉○○村○○00○0號之 住處實施搜索,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0包、FM2 3顆(送 鑑認含有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成分,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 、毒品吸食器1組、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1批及行動電話3支
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黃秋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㈡ 1.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7月9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0月29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扣案白色結晶20包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推估純質淨重共約30.449公克。 ㈢ 1.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2.扣案物品照片 3.查獲現場照片 佐證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 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又本案與前案犯罪之罪質相同,依司法院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本件適 用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 ,請依刑法第4 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扣案甲基安非他命20包,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上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 是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 包裝袋,均係用於包裹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 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請併予諭知沒收 銷燬之。至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予聲請宣告沒 收銷燬,附此敘明。扣案白色錠劑3顆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氟 硝西泮成分,有前揭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定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分已滅失外,請連 同無析離實益之外包裝袋,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
四、至報告意旨認被告上開所為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 2項、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然 查:
㈠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 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 有何有利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可資參照。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係 指以非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因其他原因而持有毒品,其後始 起意出售所持有之毒品以營利,且迄未著手賣出者而言。所 謂意圖,乃犯罪構成之主觀違法要素,亦屬犯罪之成立要件 ;行為人是否具有販賣之意圖而持有毒品,須以嚴格之證據 證明之,亦即必須有相當之客觀事實,足以表徵其主觀意念 之遂行性及確實性,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 7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訊據被告固坦承扣案物均為其所有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
上開犯行,辯稱:「我是要自己施用,因為我工作或外出要 施用,所以我會分裝成小包裝方便攜帶。因為我外出工作不 見得每天都會回家,而且有時候我帶在身上會遺失或被雨淋 溼,所以要分裝多包。」等語,經查被告於本件113年6月28 日查獲當日,經警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涉犯施用毒品案件,另行簽分偵 辦),業如前述,是被告前開所辯並非全無可採。復卷內無 任何販賣毒品之帳冊、紀錄、大量現金,亦無有關毒品交易時之 雙向通聯紀錄或通訊監察譯文等販賣毒品之確切事證,是尚查 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主觀上具有販賣之意圖而持有毒品 ,自難僅以被告持有扣案毒品,即對其遽以意圖販賣而持有 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責相繩,惟此部分事實若成立犯罪, 與被告上揭經起訴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嫌部分具有事實上同一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 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吳心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