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4年度,130號
CYDM,114,撤緩,130,2025102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士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
第71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執聲字第80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士閎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士閎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以111年度訴字第714號判處有
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於同年11月15日確定,惟受刑人
於緩刑前因故意犯詐欺案件,於緩刑期間經本院於114年6月
25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2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於同年
7月30日確定,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撤銷其緩
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
宣告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
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
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
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
14號判處有期徒刑1月2月,緩刑3年,於111年11月15日確定
乙節,此有上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此部分
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惟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0年11月10日,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
散布詐欺取財罪,嗣遭查獲後,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25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於114年7月30日確定,此有上開判
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於緩刑前故意犯
罪,而於緩刑期內受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之事實,應堪
認定,聲請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本院聲請撤銷
緩刑之宣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