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9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弘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83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汪弘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汪弘偉、侯芸茜(已由本院114年度嘉簡字第881號判決)於
民國113年3月間,均任職在嘉義縣○○鄉○○村○○0○00號之統一
超商隆興門市。侯茜芸於113年3月28日13時11分許前某時,
在前揭地點侵占江海濤所遺失之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下稱本案信用卡)後,汪弘偉、
侯芸茜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非法
由收費設備得利之犯意聯絡,侯芸茜將本案信用卡交給汪弘
偉,由汪弘偉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佯以持卡人親自
消費,持本案信用卡向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特約
商店過卡消費,或透過本案信用卡附加之悠遊卡支付功能扣
抵消費金額,致玉山銀行、各該特約商店及其職員均誤信其
為本案信用卡所有人並有支付價金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並致
玉山銀行墊付如附表所示交易價款,或自附加悠遊卡內之款
項扣款,或於不足支付該次消費之金額時自動加值,汪弘偉
、侯芸茜因而詐得如附表所示財物及消費款項墊付之不法利
益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6,633元,並共享所得財物及財產
上利益,足生損害於江海濤、玉山商業銀行與各該特約商店
及其職員。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汪弘偉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江海濤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證人即共同正犯侯芸茜於警詢時之證述。
㈣被告提出之陳報狀、本案信用卡交易明細表、會員載具基本
資料、電子發票存根聯翻拍照片、證人侯芸茜申請之統一超
商會員條碼翻拍照片、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
偵字第177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114年度嘉簡字第8
81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14年6月9日調解筆錄(聲請人:
江海濤、相對人:侯芸茜)、本院114年7月1日電話紀錄。
三、論罪科刑:
㈠按持金融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聯合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
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商店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商店
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金融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
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上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
心代為付帳,而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商店價金
後,持卡人即對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故倘持卡
人並無支付價金之真意,而向特約商店提示他人之金融信用
卡消費,使特約商店及其職員誤認其為金融卡所有人並有支
付價金之真意而陷於錯誤,性質上即屬對特約商店及其店員
施行詐欺。查被告持告訴人所有之本案信用卡,佯裝為真正
持卡人,使附表編號1、3至5、7、8、10、11、13至15、19
、26至28所示之特約商店及其職員陷於錯誤,允以感應刷卡
無需簽名方式詐得財物,依照前揭說明,自應就前開刷卡部
分論以詐欺取財罪。次查,被告持告訴人所有之具有悠遊卡
功能之信用卡消費時,在儲值於悠遊卡內之款項低於一定金
額或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金額時,可經由交易設備自持卡人
信用卡可動用額度中,將一定之金錢價值撥付於卡片進行儲
值(即所謂自動加值),此時被告並無任何施用詐術之行為
,僅係收費設備誤認被告為持卡人本人而予以扣款或自動加
值,被告亦因而獲得如附表編號2、6、9、12、16至18、20
至25、29至31所示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時無需付費且得以自動
加值之不法利益。
㈡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3至5、7、8、10、11、13至15、19、
26至28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附
表編號2、6、9、12、16至18、20至25、29至31所為,係犯
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第1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
㈢被告與共犯侯芸茜就上揭詐欺取財、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等
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先後盜刷告訴人所有之本案信用卡,係
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且侵害同一法益,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
犯;再者,被告係以一盜刷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非法
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
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己利持他人信用
卡盜刷以詐得財物及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欠缺尊重他人之
觀念且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所為應予非難;又考量被告無前
案紀錄之品行資料,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另考量被
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等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見
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未曾因故意 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本院審酌共犯侯芸茜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且告訴人亦同 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有本院114年6月9日調解筆錄及114 年10月3日電話紀錄在卷可佐,以及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 刑典等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知所警 惕,信其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 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
㈥末按,被告所為本案犯行與共犯侯芸茜共同獲取如附表所示 之財物及不法利益共計1萬6,633元,為其等共同犯罪所得, 然共犯侯芸茜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當場如數給付1萬6,6 33元予告訴人,且告訴人已允諾會從前揭調解金額支付玉山 銀行代墊款項,有本院114年6月9日調解筆錄及114年7月1日 電話紀錄在卷可證,是被告所有本案犯罪所得,可認與發還 被害人無異,本院自毋庸對被告為沒收犯罪所得之諭知,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喬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博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違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特約商店) 交易方式 金額(單位:新臺幣) 1 113年3月28日13時11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65元 2 113年3月30日9時29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3 113年3月30日11時45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110元 4 113年3月30日13時39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300元 5 113年3月30日13時54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1,000元 6 113年4月1日 15時16分 統一超商彩虹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7 113年4月2日 13時2分 全家便利商店-中埔檨仔林門市 現場交易 376元 8 113年4月2日 13時5分 全家便利商店-中埔檨仔林門市 現場交易 1元 9 113年4月3日9時24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10 113年4月3日 18時53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1,500元 11 113年4月3日 20時59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408元 12 113年4月4日 13時16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13 113年4月5日 7時47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600元 14 113年4月7日 21時38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75元 15 113年4月8日18時1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579元 16 113年4月9日17時1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17 113年4月10日14時59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18 113年4月13日16時52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1,000元 19 113年4月14日18時22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79元 20 113年4月14日20時40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1,000元 21 113年4月15日12時25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22 113年4月15日19時27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23 113年4月18日10時14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24 113年4月18日10時30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1,000元 25 113年4月18日10時36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26 113年4月18日10時45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1,396元 27 113年4月18日13時26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499元 28 113年4月18日21時19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現場交易 145元 29 113年4月19日14時7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30 113年4月19日17時44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 31 113年4月19日17時58分 統一超商隆興門市 悠遊卡加值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