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4年度,908號
CYDM,114,嘉簡,90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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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9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承家


選任辯護人 蔡昀圻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少連偵
字第12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114年度訴字第216號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依簡易處
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A07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A07少年甲女(姓名詳卷)為男女朋友關係(甲女所涉詐欺
犯行,另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於民國113
年12月間,同住在A07位在雲林縣○○鄉○鎮村00鄰○鎮00號住
處。緣甲女加入某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負責持人頭帳戶提款
卡提領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該詐欺集團話務人員先對A01
A02A03A04A05A06(下稱A01等6人)施用詐術,
A01等6人陷於錯誤後,分別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
指定帳戶(詐欺手法、付款時間、金額、收款帳戶等,均如
附表一所示),再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指示甲女,持預先透
過貨運方式寄給甲女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前往指定地點提領
上開詐欺贓款,而甲女因此於113年12月19日晚間10時許,
要求A07駕駛車輛搭載甲女外出提款。
 ㈡A07得知甲女無故要求於夜間外出,前往距離住處車程遙遠之
多處地點分別提領來路不明款項,提領完畢後還要再前往指
定地點交給不詳之人,已預見甲女極可能係從事詐欺車手工
作,欲提領詐欺集團向被害人詐騙所得之贓款,惟A07為使
甲女順利賺取金錢,竟仍基於縱使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洗
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於113年12月19日晚間9時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甲女指定之嘉
義縣大林鎮、民雄鄉各處郵局或超商,使甲女得以持人頭帳
戶提款卡提領A01等6人遭騙之詐欺贓款(甲女提款時間、地
點、提款帳號及提款金額等,均如附表二所示),甲女提領
完畢後,A07復駕駛上開車輛前往甲女指定嘉義縣民雄
公園,使甲女得將提領所得贓款交給自稱「郭昱翔」之中
男性詐欺集團成員,甲女並因此取得2,000元至5,000元之
報酬,A07則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完成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A07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周子芸於警詢中之供述。
 ㈢告訴人A01A02A03A04A05A06於警詢中之指訴。
 ㈣詐騙被害人犯罪事實一覽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
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ATM監視器車手提領影像截圖5張
、民雄分局偵查隊114年04月29日報告。
 ㈤告訴人A0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紀錄截圖
、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
 ㈥告訴人A0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交易紀錄截圖
、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
 ㈦告訴人A03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交易紀錄截圖、Mess
enger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國信託銀行
服對話紀錄截圖。
 ㈧告訴人A0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㈨告訴人A05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FB臉書截圖、Messenger
對話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
 ㈩告訴人A0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
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另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嫌,然本案並無任何積極證據堪信被告主觀上有認識或可
得而知本案有3人以上共同犯之,是公訴意旨應有誤會,此
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逕予變更起
訴法條。
 ㈡被告基於單一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先後駕車搭載
甲女前往如附表二所示提款地點及收水地點,幫助詐欺集團
成員向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數人為詐欺取財犯行,為同種
想像競合犯。又被告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
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而從一重論
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
福利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審理
時供稱:伊與甲女認識一周即交往,當時甲女對伊稱已滿20
歲,本案發生後伊才知道甲女未成年等語,是被告於案發時
並不知悉甲女為未滿18歲之人,且卷內亦無其他事證可證明
告知悉甲女之年齡而仍幫助其犯罪,故依罪疑惟輕有利
告原則,爰不依前開規定加重其刑。
 ㈣被告以幫助之意思,駕車搭載同案少年甲女前往多處提領不
明款項後,又搭載甲女前往某公園,將款項交給不詳中年男
子,是提供詐欺、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為幫助犯,爰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
,減輕其刑」。經查,被告就幫助洗錢之犯罪事實,於偵訊
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又被告堅詞否認有取得任何報酬
、好處或利益,且卷內並無證據足認被告實際獲有任何犯罪
所得,故無繳交犯罪所得之問題,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法遞減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可預見搭載他人至不同地方領取款項,且領取後再交由不熟識之人,可能為詐欺車手之行為,竟仍不違背本意協助搭載擔任車手之甲女提款及交付款項予他人,容任他人實施洗錢、詐欺犯行,所為實有不該;又考量本案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造成告訴人損失,積極與告訴人調解並賠償其等之損失,除告訴人A01外(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均已與其他告訴人達成調解、和解,並賠償完畢(本院嘉簡卷第47至49、65、73頁),並參酌無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取得實際報酬或任何利益,審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兼衡被告於本院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及身心狀況(本院訴字卷第60至6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㈦緩刑之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存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本次犯行固應非難,但考量 被告坦然面對錯誤,綜合評估被告上開犯罪情狀、家庭、經 濟生活之一般情狀,考量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並積極 與各告訴人調解並賠償其等之損失,除告訴人A01外(已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均已與其他告訴人達成調解、和解,並賠 償完畢,本院認尚難因被告與單一告訴人間就調解數額差異 而未能達成調解,作為量刑不利之憑據,又告訴人A01已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當能經民事法院就損害賠償部分加以定紛 止爭。衡量執行被告犯行所應執行刑罰之公共利益、如執行 刑罰對被告所生人身自由或財產利益的潛在不利益、被告社 會及家庭生活功能維持及對被告較為適切之處遇方式(機構



內或社會內處遇),相較於執行上開所宣告之刑,足信被告 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為避免短期自由刑所生之弊 害,上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卷內亦無 任何證據可證明被告受有任何報酬,或實際獲取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所交付之犯罪所得,是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法理 ,難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獲取不法犯罪所得之情事,自無 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㈡又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本件詐欺集團詐欺告訴人之款項,均由詐欺集團成員 所取得,被告並未取得,是就本件詐欺集團洗錢財物部分對 被告諭知沒收及追徵,顯有過苛之虞,爰不另為沒收及追徵 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300條、第454條第1 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 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提起公訴,檢察官邱亦麟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告訴人受詐欺情形(金額均為新臺幣,不含手續費)編號 告訴人 詐欺手法 付款時間 付款金額 收款帳戶 1 A01 詐欺集團成員在Facebook以暱稱「黃曉慧」私訊告訴人A01,表示欲購買商品,傳送虛假賣貨便網站給告訴人,再以需要金流驗證為由,要求其加入LINE暱稱「國泰客服」,對方佯稱:需要驗證作業才能開通賣貨便,故而需要匯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9日 晚間9時40分至9時44分 共3筆: 49,987元 20,123元 9,01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2 A02 詐欺集團成員在DCARD網站私訊告訴人A02,表示想要購買告訴人於DCARD上拍賣之自動捲髮器,並要求其加入LINE 暱稱「7-ELEVEN客服」、「張嘉妤(客服專員)」好友,對方佯稱:金管會、消保會需要簽署認證,並依據指示操作匯款,否則會被限制賣家權限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9日 晚間10時23分 41,123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3 A03 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網站以「YUCUILIUFANG」帳號私訊告訴人A03,表示告訴人中獎獲得相機,並可點擊網頁抽現金云云,待告訴人點擊連結而無法獲得獎金時,對方復要求告訴人加入LINE 暱稱「李嘉媛」、「林國偉」等好友,對方佯稱:需要以匯錢方式身分認證,才能領到上開現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9日 晚間10時30分 2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4 A04 詐欺集團成員以Messenger暱稱「陳佳怡」私訊告訴人A04,表示想要購買1張500元之六福村門票,希望可以使用交貨便方式寄送,並要求告訴人加入LINE暱稱「藍星金流」好友,對方佯稱:基於驗證帳戶之目的,需進行匯款測試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0日 凌晨0時5分至0時14分 共2筆: 35,123元 8,012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5 A05 詐欺集團成員在Facebook網站以暱稱「李芳茹」私訊告訴人A05,表示想要購買告訴人於拍賣之相機鏡頭,並要求告訴人加入LINE 暱稱「台灣宅配通」之好友,對方佯稱:要使用台灣宅配通需要申辦帳號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20日 凌晨0時15分 29,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6 A06 詐欺集團成員在Facebook以暱稱「陳莉」私訊告訴人A06,表示想要購買告訴人網拍之移位機升降機,要求告訴人加入LINE不詳暱稱之好友,對方佯稱:使用LALAMOVE出貨,金融機構要求線上簽署托運條款,故而需要操作網銀轉帳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3年12月19日 晚間10時0分 49,985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甲女提領情形(金額均為新臺幣,不含手續費)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帳號 提款金額 1 113年12月19日 晚間9時56分 嘉義縣○○鎮○○路000號之大林中山路郵局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60,000元 2 113年12月19日 晚間9時57分 19,000元 3 113年12月19日 晚間10時7分 嘉義縣○○鎮○○路00號之統一超商大林門市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 20,000元 4 113年12月19日 晚間10時7分 20,000元 5 113年12月19日 晚間10時8分 10,000元 6 113年12月19日 晚間10時41分 嘉義縣○○鄉○○路0號之民雄雙福郵局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 60,000元 7 113年12月19日 晚間10時44分 11,000元 8 113年12月20日 凌晨0時7分 嘉義縣○○鎮○○街000號之統一超商新冠林門市 20,000元 9 113年12月20日 凌晨0時8分 15,000元 10 113年12月20日 凌晨0時20分 20,000元 11 113年12月20日 凌晨0時20分 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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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