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4年度,1306號
CYDM,114,嘉簡,130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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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105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家如犯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暨追徵」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暨追徵」欄所示之刑及
沒收暨追徵。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林家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編號1至4所示時、地,竊取他人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
示刮刮樂。嗣經郭貴枝查覺有異,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器
錄影,始查悉上情。
 ㈡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林家如於警詢時之自白(見警卷第1至4頁)。
 ㈡證人即被害郭貴枝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第7至10頁)。
 ㈢被害報告單1份、監視器畫面照片4張(見警卷第12至14頁)

 ㈣監視器錄影光碟1份(附於偵卷證物袋)。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家如所為如附表所示4次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
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共4罪)

 ㈢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所需,僅因一時
心生貪念而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犯
罪動機與目的,法治觀念偏差,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
全產生危害,所為實值非難,暨犯罪手段亦屬平和,兼衡被
告於警詢時自承之教育程度與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
第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暨
追徵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被告就本案所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刮刮
樂,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發還各告訴人或被
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各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各追徵
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仕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顏嘉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暨追徵 1 林家如於114年6月29日14時36分許,在郭貴枝經營嘉義市○區○○路000號之一八八投注站,徒手竊取金麻將刮刮樂20張、無敵777刮刮樂25張、獎金倍倍樂刮刮樂10張,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5500元,得手後離去。 林家如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金麻將刮刮樂貳拾張、無敵777刮刮樂貳拾伍張、獎金倍倍樂刮刮樂拾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林家如於114年6月30日14時33分許,在上開地點,徒手竊取金磚疊疊樂刮刮樂10張、金麻將刮刮樂15張、好運來6刮刮樂10張(起訴書誤載為6張),共計價值7500元,得手後離去。 林家如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金磚疊疊樂刮刮樂拾張、金麻將刮刮樂拾伍張、好運來6刮刮樂拾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林家如於114年7月2日14時36分許,在上開地點,徒手竊取黃金連線刮刮樂10張、金麻將刮刮樂30張、無敵777刮刮樂20張、好運來6刮刮樂20張、黃金疊疊樂刮刮樂10張,共計價值2萬1000元,得手後離去。 林家如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黃金連線刮刮樂拾張、金麻將刮刮樂參拾張、無敵777刮刮樂貳拾張、好運來6刮刮樂貳拾張、黃金疊疊樂刮刮樂拾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林家如於114年7月3日14時33分許,在上開地點,徒手竊取金麻將刮刮樂10張、超級骰子樂刮刮樂7張(起訴書誤載為超級色子樂刮刮樂)、黃金連線刮刮樂5張,共計價值5400元,得手後離去。 林家如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金麻將刮刮樂拾張、超級骰子樂刮刮樂柒張、黃金連線刮刮樂伍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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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