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4年度,1297號
CYDM,114,嘉簡,1297,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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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緯騰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緯騰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林緯騰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至25日間某時,在嘉義縣大林鎮尾厝
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林緯騰於同年
月27日凌晨0時5分許,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證據名稱:被告林緯騰於偵查中之自白、尿液檢體採集送驗
記錄、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3年7月8日尿液
檢驗報告。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
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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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