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4年度,1285號
CYDM,114,嘉簡,1285,20251022,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逸群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9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逸群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6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江逸群基於以網際網路設備賭博之犯意,自民國
109、110年間至113年1月間,利用行動電話連結「金大發
樂城」賭博網站(網址gdf1788.com、win1788.com)。於11
3年1月29日以其名下街口支付000000000號帳戶,轉帳至代
理商黃昱穎之街口支付000000000號帳戶儲值賭資。並進入
賭博網站簽賭運動類賽事,如押中隊伍獲勝,由莊家賠付
不等倍數之彩金;如未押中,賭資歸莊家所有,以此方式與
不特定人在該賭博網站上賭博財物。
二、證據名稱:被告江逸群於警詢中之自白、證人黃昱穎於警詢
中之證述、賭博網站畫面擷取照片、街口支付帳戶申請資料
及交易明細。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津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66條第1、2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