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4年度,1225號
CYDM,114,嘉簡,1225,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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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勝國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偵字第8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勝國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球棒1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勝國因不滿林義雄追求其前妻,遂於民國114年5月31日3
時17分許,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你最好小心點」、
「操**」等文字訊息,恫赫林義雄,隨即於同日8時50分許
,至林義雄所經營位在嘉義縣○○鄉○○村○○街00號之○○○○○○○
中心,基於傷害人身體之故意,徒手揮拳攻擊林義雄之頭部
多下、腳踹林義雄腿部,嗣接續持其所有之球棒1支,進入
上開中心欲攻擊林義雄林義雄見狀即抓住該球棒,2人發
生激烈拉扯,致林義雄受有頭部、背部、左側手肘、左側膝
部擦挫傷等傷害。  
二、證據:
(一)被告陳勝國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林義雄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醫療診斷證明書、監視
器影像截圖、對話紀錄載圖、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照片、監視器光碟。
三、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對告訴
人傳送:「你最好小心點」、「操**」等文字訊息,所為恐
嚇之危險行為,為同日稍後發生之傷害實害行為所吸收,不
另論罪,檢察官認此部分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罪,與傷害
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尚有未洽。
四、量刑:
  審酌被告無前科之素行,因感情因素對告訴人心生不滿,其
以文字訊息先為恐嚇,後以徒手毆打告訴人頭部多下、腳踹
告訴人腿部,並持球棒欲接續攻擊,手段惡劣,造成告訴人
受傷之程度,犯後坦承犯行,因告訴人拒絕調解,雙方未能
達成調解,被告於警詢自陳為大專肄業、職業為農,家境小
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扣案球棒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 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簡靜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恬安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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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