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4年度,1106號
CYDM,114,嘉簡,110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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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三成


列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8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三成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陳三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4年5
月31日0時37分許,前往嘉義縣○○鄉○○村○○0○00號統一超商
源山門市,趁店員未及注意之際,自貨架上徒手竊取「老子
有錢-老子五吉郎」遊戲儲值包1盒(價值新臺幣〔下同〕89元
),得手後將之藏放在衣服內未結帳即離去。嗣該門市店長
林秀蓮發現貨品短缺,遂調閱監視器影像及報警處理,陳三
成經警通知到案後交付上開遊戲儲值包1盒供扣案(已實際
發還林秀蓮),始查悉上情。
 ㈡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陳三成於警詢時之自白(見警卷第1至4頁)。
 ㈡證人即被害林秀蓮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第5至8、9至10
頁)。
 ㈢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受(處)理案件
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扣案物照片4張、監視器
影像截圖6張(見警卷第15至20、21至25、26至29頁)。
 ㈣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附於警卷證物袋)。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三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所需,僅因一時
心生貪念而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犯
罪動機與目的,法治觀念偏差,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
全產生危害,所為實值非難,暨犯罪手段亦屬平和,兼衡被
告於警詢時自承之教育程度與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
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本案竊得之財物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附卷可稽(見警卷第27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檢察官江炳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嘉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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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