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俊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8362、8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俊民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7「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7「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
沒收。附表一編號1、4、5所處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編號2、3、6、7
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
謝俊民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
物,得手後離開現場。
二、本案證據:
㈠被告謝俊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
品收據、扣案機車鑰匙採證照片、扣案之機車鑰匙1把。
㈢如附表編號1至7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
㈡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7之犯行,犯罪之時間、地點各異,顯係
分別起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竊取如附表編號2、3、
6、7所示之物品,供自己作為交通工具使用,及竊取附表編
號1、4、5之物飲用、食用之犯罪動機、目的;如附表各次
竊取財物之方式,所竊盜之財物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2元
至1萬5,000元不等之犯罪手段及所生危害;對於附表編號1-
7之犯行均坦承不諱之犯後態度;其前曾因竊盜、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品行;於警詢自述國
中肄業、無業、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情狀暨其他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
之刑,並均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並就所處之拘役刑、有期徒刑部分,分別審酌被告所犯
上開數罪之犯罪情節、態樣、所侵害之法益及罪質均相同、
時間接近等各情,各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
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並均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五、沒收:
㈠扣案之機車鑰匙1把,係被告用以竊取附表編號3、6、7之機
車所用,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
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1、4、5所示之物,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且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
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2、3、6、7所示之物,雖亦為被告
之犯罪所得,然上開之物已分別合法發還予告訴人黃敬珮、
告訴人李艾琳、告訴人劉祐伶、被害人戴石華,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1-57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字第1140006210號卷第13頁),本院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柯權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瀅晴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時間 地點 竊取方式/竊取物品 證據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陳音錡 114年3月27日10時18分許 嘉義縣○○鄉○○路00號「全家超商興平門市」 徒手竊取大摩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1瓶(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880元)及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1瓶(價值約1,380元)。 證人即被害人陳音錡之證述、被害報告書、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 謝俊民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大摩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壹瓶、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黃敬珮 (提告) 114年6月14日23時24分許 嘉義縣○○鄉○○路○段00巷00○00號前 使用遺留在機車鑰匙孔內之機車鑰匙發動機車引擎,再將機車駛離現場之方式,竊取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 告訴人黃敬佩之指述、現場採證照片2張、被竊機車照片1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 謝俊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李艾琳 (提告) 114年6月20日22時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14年6月20日20時22分許) 嘉義縣大林鎮新興街大林火車站後站附近之某停車場 使用自備鑰匙發動機車引擎後,再將機車駛離現場之方式,竊取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 告訴人李艾琳之指述、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 謝俊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機車鑰匙1把沒收。 4 何建勲 114年6月20日0時23分至40分許 嘉義縣○○鄉○○路○段000號「統一超商豐收門市」 徒手竊取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2瓶(價值共約2,760元)及萬歲牌蜜汁腰果1包(價值約72元)。 證人何建勲之證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照片12張 謝俊民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貳瓶、萬歲牌蜜汁腰果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劉祐伶 (提告) 114年6月20日3時45分 嘉義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民真門市」 徒手竊取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1瓶(價值約1,380元)。 告訴人劉祐伶之指述、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採證照片2張 謝俊民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蘇格登12年單一純麥威士忌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戴石華 114年6月22日23時59分許 嘉義縣○○鄉○○路○段00巷00號前 使用自備鑰匙發動機車引擎後,再將機車駛離現場之方式,竊取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價值約1萬5,000元)。 證人戴石華之證述、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現場採證照片2張 謝俊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機車鑰匙1把沒收。 7 陳宥均 (提告) 114年6月23日23時37分許 嘉義市○區○○路00號旁 使用自備鑰匙發動機車引擎後,再將機車駛離現場之方式,竊取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價值約1萬元)。 告訴人代理人蕭雅如之指述、被害報告單、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6張、車輛詳細資料表 謝俊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機車鑰匙1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