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原簡字,114年度,24號
CYDM,114,嘉原簡,24,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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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原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3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俊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拾伍包(含包裝袋壹拾伍只,檢驗前
淨重共六十五點五七一公克)、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參
拾柒包(含包裝袋參拾柒只,檢驗前淨重共八十六點四二○四公
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更
正為「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鑑定報告書」外,其
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
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俊祥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杜絕毒
品危害之禁令,向他人購買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
上而持有之犯罪動機、手段,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
數量等,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無其他前科紀錄,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暨審酌其智識程度及家境經濟狀況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沒收:
  扣案之愷他命15包及4-甲基乙基卡西酮37包,經送驗結果, 均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 酮成分(愷他命驗前淨重共65.571公克,純質淨重合計13.8 35公克;4-甲基乙基卡西酮驗前淨重共86.4204公克,純質 淨重合計8.277公克),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純度 鑑定報告書存卷可參,均為違禁物,而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 袋,依現行檢驗方法乃以倒取、刮除方式為之,其內仍會殘 留若干毒品而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均應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取樣化驗部分,既均已驗畢用罄而



滅失,無庸諭知沒收)。    
五、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富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393號  被   告 吳俊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俊祥明知愷他命、4-甲基乙基卡西酮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17日20時許,在嘉義市○區○○路000



號「合家歡KTV」某包廂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 子,以新臺幣(下同)5萬5,000元購買愷他命15包(扣案驗 前淨重共65.571公克,純質淨重合計13.835公克)及4-甲基 乙基卡西酮37包(扣案驗前淨重共86.4204公克,純質淨重 合計8.277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14年4月25日22時05分許 ,警方於嘉義市○區○○路0000號前,經吳俊祥同意搜索,當 場扣得愷他命15包、第三級毒品4-甲基乙基卡西酮37包、手 機1具,始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俊祥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及扣案物品照 片32張、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份鑑定報告各1份附 卷可參,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之愷他命15包(扣 案驗前淨重共65.571公克,純質淨重合計13.835公克)及4- 甲基乙基卡西酮37包(扣案驗前淨重共86.4204公克,純質 淨重合計8.277公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之規定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檢察官   陳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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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