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字,114年度,936號
CYDM,114,嘉交簡,936,2025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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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交簡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惠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速偵字第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惠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之記載。
二、核被告葉惠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
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
危險性,漠視自己安危及公眾安全,心存僥倖酒後騎乘普通
重型機車上路,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犯
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已婚,自稱二專之智識程度,
擔任工程技術顧問,家境中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892號  被   告 葉惠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惠哲於民國114年10月8日18時許,在嘉義市北興街北嶽廟 附近飲用威士忌約1杯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 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吐氣酒精濃度已 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3時20分許,途經嘉義市○區○○街00 0號前時,因行車不穩,為警執行巡邏加以攔查,經警發現 其身上有酒味,疑有飲酒之跡象,遂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 試,並於同日23時22分許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 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惠哲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 不諱,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當事人酒精 測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 駕駛、車籍查詢資料影本各1份附卷可佐,足徵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黃天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奐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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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